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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小記

愈來愈少在這裡寫這種偏硬的文章,主要原因是在於自己不是讀法律的,寫這種東西很容易出錯,或意思的表達不正確,所以,我在這裡分享的是昨天上課的筆記。 昨天去集思會議中心參加B2C電子商務研討會,原本打算下午離開去參加品牌行銷的課,但早上的議程讓我覺得留下來會很值得,於是就繼續留在那椅子很難坐的蘇格拉底廳裡上課。 在詐騙愈來愈嚴重的情況下,大家才開始重視所謂的隱私問題,原本,我們有一個在民國84年8月公布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是,它只限於電腦處理的資料,並不包括人工手寫的紙本資料,所以「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只規範了電腦裡的資料。 在年初吧!我記得也參加過類似的課程,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的修正草案,早在2005年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已送立法院,但至昨天早上,都還在協商階段,主要在於賠償總額的上限是五千萬還是拾億?民代是否有免責條款?這兩個問題一直沒有取得共識,一直到下午我所聽到的訊息是個資法的草案已通過一讀了,有望在今年年底通過三讀。 對每個民眾而言,個資法將要通過會是一個好消息,就我所看到的內容而言,還有台上專業的法律人所分享,個資法對民眾來說是有很完善的保護,但對廠商來說,絕對是非常麻煩。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包括了: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被稱為個人資料;在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個人的醫療資訊、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種資料是特別保護的特種資料。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時代裡,只限定了: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徵信業、大眾傳播業等八大行業,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任何行業、團體及個人都納入其範疇,但如果是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就不在於此限。當廠商要蒐集個人資料時,要有明確且單獨的同意書,但像是家族出遊如果要買保險,需要蒐集家族成員的個人身分證字號、姓名、地址等個人資訊是不限制的。如果家裡有未成年的小朋友在學校裡,老師要求小朋友寫通訊錄提供個資,除了要同意書外,因為小朋友未成年,所以要家長同意書。 個資法的規範已不限於電腦而已,還包括了紙本手寫的資料, 當資料被竊取或外洩時,資料持有者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不得任意蒐集個人資料,廠商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