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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電子商務週會議中關於資料自決權的討論

這一週是 聯合國電子商務週 的會議,主題是Data and Digitalization for Development。時間是4月25日至29日,這次是混合型會議,實際地點在日內瓦聯合國總部。但就算是線上會議,在亞太地區的時區(台灣是 UTC+8)也是下午四點開始到晚上十二點,要跟會議其實是蠻累的。也不建議再回頭看錄影,因為會浪費更多時間,加上聯合國電子商務週的討論很多都是高度理想化的。 外交基金會(Diplo Foundation)每天會替大家整理相關的重點,可以參考他們的 頁面 ,也提醒大家可以參考: Promotion of trustworthy data spaces and digital self-determination 。就不需要那麼累去跟會議。不過昨天有一場討論是關於「資料自決權」(Data self-determination),這在台灣比較少被討論,多數的討論會停留在「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和「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 不討論「資料自決權」的原因很多,企業不會希望政府做出規定,政府可能也擔心如果人民討論起資料自決權,在法治教育不是那麼足夠的社會,會在行政上出現很多麻煩。歐盟的資料保護法GDPR,大多數人會想到GDPR第17條的被遺忘權,但其實很少人再進一步想關於資料自決權。 國際網路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和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都有發現這點,網路企業會因為網路效應、規模經濟,用一些手段提高消費者的轉換成本、學習成本,讓消費者必須被綁在自己的服務平台上,例如,穿戴式裝置,各位手上的智慧手錶。Fitbit 的使用者如果想要更換其他品牌的智慧手錶,可否把資料從 Fitbit攜出,和 Garmin 或是 Huawei、Samsung、Apple watch 上使用?很難,非常難用。這樣的議題大家可能會想到歐盟最近通過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簡稱 DMA)、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簡稱 DSA)主要還是限制平台的行為、資料的使用,若是關於資料的治理政策還要自歐盟要達成的目標、還有其資料治理相關的法規,如歐洲議會在今年4月所通過的 Data Governance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