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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電子商務週會議中關於資料自決權的討論

這一週是 聯合國電子商務週 的會議,主題是Data and Digitalization for Development。時間是4月25日至29日,這次是混合型會議,實際地點在日內瓦聯合國總部。但就算是線上會議,在亞太地區的時區(台灣是 UTC+8)也是下午四點開始到晚上十二點,要跟會議其實是蠻累的。也不建議再回頭看錄影,因為會浪費更多時間,加上聯合國電子商務週的討論很多都是高度理想化的。 外交基金會(Diplo Foundation)每天會替大家整理相關的重點,可以參考他們的 頁面 ,也提醒大家可以參考: Promotion of trustworthy data spaces and digital self-determination 。就不需要那麼累去跟會議。不過昨天有一場討論是關於「資料自決權」(Data self-determination),這在台灣比較少被討論,多數的討論會停留在「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和「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 不討論「資料自決權」的原因很多,企業不會希望政府做出規定,政府可能也擔心如果人民討論起資料自決權,在法治教育不是那麼足夠的社會,會在行政上出現很多麻煩。歐盟的資料保護法GDPR,大多數人會想到GDPR第17條的被遺忘權,但其實很少人再進一步想關於資料自決權。 國際網路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 ,ICN)和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CMA)都有發現這點,網路企業會因為網路效應、規模經濟,用一些手段提高消費者的轉換成本、學習成本,讓消費者必須被綁在自己的服務平台上,例如,穿戴式裝置,各位手上的智慧手錶。Fitbit 的使用者如果想要更換其他品牌的智慧手錶,可否把資料從 Fitbit攜出,和 Garmin 或是 Huawei、Samsung、Apple watch 上使用?很難,非常難用。這樣的議題大家可能會想到歐盟最近通過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簡稱 DMA)、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簡稱 DSA)主要還是限制平台的行為、資料的使用,若是關於資料的治理政策還要自歐盟要達成的目標、還有其資料治理相關的法規,如歐洲議會在今年4月所通過的 Data Governance Act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