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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 APRICOT 2018 心得 (3)

會場大廳 人脈與資訊的交流與建立 在 APRICOT 2018 裡,較以往參與不同的地方在於,這次直接去向以往只在網路上共事的朋友們見面。在 IGF 、 APrIGF 裡,有許多人可能都只在線上會議時出聲,討論事情,真正要見面時,可能是IGF、 ICANN 或是像 IETF 、APNIC⋯⋯等會議才有可能見到本人,但見到本人還不見得會有印象,大多數的人在腦海中存有的是某個名字的網路身份,而不是本人,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這些人也多在這個領域裡流動。 現在流行的一個名詞「斜槓青年」其實早在網路領域裡出現。這些人可能是某家公司的員工,但同時是ICANN某個組織的成員,也可能是 APNIC 或 APNIC Foundation的職員,同時又兼任著 rIGF 或 IGF 的 MSG,所以會看到這些人會同時出現在:ICANN、APNIC、IGF 或 rIGF的會議裡,散布在世界各地,平均可能每兩個星期就開一次網路會議,但有些人在一年裡可能實際見面不超過100天。所以遇到有機會見面時,通常都會儘量找機會見面。 在這次的機會裡,也實際的與 APrIGF 2018裡其他的 MSG成員見面,也見到了 ICANN、APNIC、 ISOC 的成員。實際見到的感覺又很不一樣,使用網路工作的確能解決地域性的問題,也能讓不同的人透過網路來提供自己的專業,然而面對面的交流提供了「人」的溫度。 APrIGF 2018 MSGs 在會場合照,圖片來源: Jia-rong Low

參與 APRICOT 2018 心得 (2)

Cross Border Internet Relationships in Asia場次照片 這一切都是為了「資料」 歐盟的資料保護規範(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簡稱GDPR)將在今年的 5 月 25 日開始實施,距離我這篇文章刊登的日期應該不會多於三個月。從我開始接觸「網路治理」的議題開始,「如何因應GDPR?」 一直都是被討論的議題,只要是擁有「個人資料」的業者、註冊商,都在擔心之後可能面臨的嚴格規範。 GDPR 裡註明了考量公司規模及因應能力, 員工數多於250人以上的公司要設置「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簡稱 DPO)」以檢視公司政策的適法性及協助員工建立資料保護的意識。 同時,由於 GDPR 給予「資料主體(Data Subject,必須是自然人)」的權限也提高了自然人對自己資料的控制權限,以敏感的 Whois  資料庫來說,只要你購買網址,都會有個人資料在 Whois 資料庫裡,而這個資料庫裡的資料是公開的,姓名、電話、地址、email⋯⋯基本上被稱為「個人資料」的資訊,只要有註冊過域名,都會在這個資料庫裡。有些域名服務商會提供資料保護的服務,讓客戶的資料不那麼公開在網路上,其中一個問題就在於若是執法單位要前來索取相關資料時,要不要提供?同時,GDPR 也規定了資料主體擁有隨時修改及更新、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那該如何確認: 資料庫裡的資料正確性? 有沒有相關的機制提供確認今天客戶修改過的資訊是正確的? 如何因應執法單位三不五時就來要資料的需求? 除了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Rigonal Internet Registries,簡稱RIRs。全球有五個 RIRs)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外,電子商務平台、系統商、圖書館、醫院⋯⋯等,只要有「個人資料庫」,都要考慮這些問題。衍生的其他問題則有:

參與 APRICOT 2018 心得 (1)

去年是我第一次參與 APNIC (註1) 會議,由於在台中,占了地利之便,很輕鬆的可以參與,同時與許多亞太地區的人有所交流。其他國家的參與者們除了讚嘆台中是個很棒的地方、台上的致詞者出現蛇肉湯讓與會者摸不著頭緒外,也有一位中國的參與廠商告訴我:「其實我是因為參與 APRICOT(2017) 所以才來台灣參與  APNIC44 …有機會的話,妳要參與 APRICOT (Asia Pacific Regional Internet on Operational Technologies )。APRICOT 比 APNIC 更盛大,妳會遇到更多人,對妳的研究會更有協助。」同時,在 APNIC 認識的好朋友 Adli Wahid 也鼓勵我再參與 APRICOT ,可以認識更多不同的業者及觀察到更多與 APNIC 不同的面貌。 基於去年在 APNIC44 的經驗當我知道 APRICOT 2018 辦在尼泊爾時,我想,我一定要去。幾經波折,我終於成功到達加德滿都,也擁有了令我難忘的經驗。 在寫自己的心得前,先翻譯一下關於 APRICOT 2018 報告中的相關數字: 報名人數:1,020人 經濟體系代表:64個 APNIC 成員組織代表:247個 現場參與:752人(已扣除APNIC 職員) 透過 Adobe Connect遠端參與者:71人(依據Adobe Connect 提供的數據,計算不重覆的 IP 並已排除現場參與者、 APNIC 職員) 透過 YouTube 遠端參與者:1,589 個觀看數;共被瀏覽了 12,998 分鐘 #APRICOT2018 的tweets數:931筆(談論數)

[Ranking] 2017貪腐感知評比 CPI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7 b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雖然二月份的產出會減少許多,但看到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 TI) 在 2 月 21 日公布了2017年的「 貪腐感知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簡稱 CPI) 」,簡單在此整理自己的心得。

參與 1 月 11 日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公聽會感想

如果有人讀過由去年諾貝爾經濟學奬得主 Richard H. Thaler 的《 不當行為 》,也許就會開始學習如何當一個理性的經濟學者,而不被衝動或個人習慣沖昏頭進行不當的消費。書中所提到的一些概念其實更可以運用在各個場域裡,包括已參與幾次的座談會到今日公聽會的「資通安全管理法」。 法學專家們的疑問 大概整理了幾點: 如何避免技術性的規避或離開市場? 行政救濟的相關事項。 擬這套法案時參考美國、日本、新加坡等這些國家的依據是什麼?是經濟或科技發展情況還是剛好搜尋到這個國家有這套法律,所以拿來用? 這部「資通安全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是台灣的行政院,行政院主要是整合政策的功能,本身無執法的能力,僅能要求被管制者義務執行,也就是主管機關的管制責任是空虛的。 參考的國家都有編制專責的單位與規劃預算,如果在台灣這套法令通過了,開始實行了,有編制的人力嗎?執行的能力嗎?可能沒有。 「資通安全管理法」有主管機關,但「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主管機關。這兩部法一樣重要,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