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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從 2月, 2017 起發佈的文章

智慧城市不是只有得獎、入圍而已及參觀智慧城市展感想

之前參與了第8次的火箭聊天室,講者Roy Lin提到了:「當大家在提到『智慧城市』四個字時,想到的多半是:智慧停車、智慧燈柱、智慧巴士...等項目,多是以科技發展的角度,卻沒有自設計師的立場出發,也沒有人想過是要以『智慧』的方式來處理城市生活裡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不斷反思這段話。 智慧城市不止是在談解決方案,更在談系統整合 打造智慧城市並不是談如何拿到ICF(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的 智慧城市評比 ,更不是拿裡面的評量標準拿來當作是施政的KPI,若要讓居住於其中的市民有感,應該要先找出都市中需要被解決的問題,例如利用政府開放資料找出都市中的閒置空間,實際去探訪這些閒置空間的規劃是被作為停車場、公園或乾脆荒廢的一塊地,又或是透過資料視覺化來顯示城市的脈動,藉此可以在未來進行商圈規劃或是都市更新發展等。有些國家如新加坡便是與日本合作智慧節能系統,鼓勵國內的新創研發,投資海外的創新研發,並應用在國家發展中,以期讓人民的生活更便利。

留住本土廠商、吸引海外廠商:仍待改善的台灣法律環境

本文刊登於Rocket Café:   留住本土廠商、吸引海外廠商:仍待改善的台灣法律環境 。因為撰寫時間匆促,感謝辛苦協助的編輯。 日前 EZTABLE宣布將企業總部移至印尼 ;報導中提到,業者將總部移至東南亞國家的原因,除了投資人的壓力外,也想拓展該區域的市場,並節省與當地業者合作所需要支出的差旅費。 姑且不論EZTABLE出走到底真實原因為何,從台灣的政策和法令環境來看,要是筆者自己經營公司,在這種內外夾擊的狀況,加上投資者的壓力,可能也不得不轉往海外經營。 當然,每家廠商選擇出走或留下,都有複雜的原因;但檢視我國的法令環境,對留住國內廠商,吸引國外廠商來台,仍有諸多障礙。 資通安全管理法,對於開發業者的挑戰 「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在去年底未能通過,在草案第六條提到:「行政院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而自第17條起則是對非公務機關的規範,第19條規定如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查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對於前項之檢查,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對於因檢查而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就筆者解讀,由於行政院並無人力與編制可對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進行相關資安檢測,所以得委外進行檢查工作;同時若是有發現重大的資通安全事件,有權直接進入私人公司檢查相關資料。 如果你是開發商,面對這樣的法律,會選擇把營業機密相關的伺服器放在台灣還是國外?如果該公司本身不是台灣企業,企業總部、相關開發人員與機器都在國外,政府就只能檢查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因為台灣政府沒有權力去搜查國外的總部。這樣就輕鬆規避了這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