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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包含「數位經濟」標籤的文章

5月7日快速分享—關於數位貨幣、央行數位貨幣

搜尋一下網路新聞,最近民間成立了推廣數位貨幣的協會,這是一個好消息。 這讓我似乎應該把數位通貨提前寫完放在 Blog ,但其實我想先寫關於資料的部份,不過還是快速的寫一下最近閱讀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 CBDC)文章的心得。 央行總裁楊金龍先生在2018年的有篇文章:「 數位金流與虛擬通貨-央行在數位時代的角色 」,很值得大家花點時間閱讀,了解以台灣央行的角度如何看貨幣、總體經濟與個體使用者,裡面沒有高深難懂的專業詞彙,卻能直接把眾多媒體報導中關於鼓勵數位貨幣的盲點直接點破。例如,先前我也認同,各種加密貨幣曾主打著要讓窮人不經由銀行或第三方認證而進入經濟活動的理想,但現實的世界裡,窮人可能不見得有手機,而就全球政府的對數位貨幣的監管態度,窮人依然無法藉由使用加密貨幣進入經濟活動。 先前文章 有提過,在2017年時,芬蘭移民局與當地的區塊鏈技術創業公司 MONI 合作,協助芬蘭政府發放MONI預付卡,利用區塊鏈透明、公開且不易更改的特性,開始為每個使用 MONI 預付卡的難民們建立經濟活動的相關記錄,這提供了無法證明自己身份的難民們一個機會重新建立起自己的經濟活動身份。但在 2019 年 3 月時卻 公告 將於 4 月底時停止將難民們的救濟金支付於 MONI 預付卡中,並要求難民們將 MONI 預付卡的資金轉出,同時也要求雇主們將工資發放於芬蘭政府於2016年時合作的 Prepaid Financial Service (簡稱 PFS ) 預付卡中,當時出現許多難民的薪資都卡在 MONI 預付卡裡。 目前觀察全球央行的共識,所發行的數位貨幣 (CBDC) 將不會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比較適用於銀行間清算、國際貿易間的金流活動,這樣的央行數位貨幣被稱為「批發型央行數位貨幣」 (Wholesaler CBDC) ,另一種稱為「零售型/通用型數位貨幣」(Retail Digital Currency) 則是我們常見到的消費端的數位貨幣,這則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政府也不會為這樣的貨幣擔保,就金流的追蹤來說,不論是數位貨幣或是現行的法幣,政府、各級金融相關機構對於金額過大、不正常的交易金額都應該要保有警覺心。 這幾段就用了一堆名詞:數位通貨、加密貨幣、數位貨幣、法定貨幣、央行數位貨幣、批發型央行數位貨幣、零售型/通用型數位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對稱

2020 Covid-19 疫情對自己工作的影響

記得在 1990 至 2000 年這中間,有著許多關於網際網路的美好應用情境(Scenario),例如與分隔兩地的長輩打視訊電話、大家在電腦螢幕前正襟危坐開會、透過網路服務看線上目錄。這些情境在這幾年陸續實現,特別在今年,對著鏡子說話、做體操訓練不再只出現於童話故事的場景,在自己的空間裡,對著螢幕鏡頭發言、良好的收音與隔音設備也不再只有網紅們的事業。因為 COVID-19 疫情與封城,許多人不得離開家,有些國家施行因性別來交替上街採買,或交替外出購物,各種政策,許多機構與組織也因此開始調整自己的營運政策。 台灣從上到下的團結合作,讓台灣比其他國家多爭取到許多時間和空間,希望也來得及趕上其他國家改變、轉型的速度,而不是原地踏步。

關於大家在討論的數位經濟

2017年三月的第三個星期,台灣的立法院裡發生了兩件事,一件是國民黨的許毓仁委員召開了第二次的「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公聽會,另一件事則是民進黨的余宛如委員等11人,成立了「 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 」。配合了年初行政院科技會報所發布的「 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簡稱DIGI+) 」,可以感受到新政府積極想要有所作為的各種行為。 台灣各方對於「數位經濟」的定義,一直都是模糊、充滿不明確、僅提供大方向的描述,但若要立法,法律是需要明確定義的規則,模糊的方向可能會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在日後也可能對於整體社會發展有不利的未來。 從定義來看,先查尋維基百科: Digital economy refers to an economy that is based on digital computing technologies. The digital economy is also sometimes called the Internet Economy, the New Economy, or Web Economy.  「數位經濟」是指基於數位運算科技的經濟體系。有時也被稱為網路經濟、新經濟或網絡經濟。 在維基百科的頁面下方則提到「數位經濟」這個詞彙最早出現於 Don Tapscott 在1995年出版的《 The Digital Economy: Promise and Peril in the Age of Networked Intelligence 》一書當中,作者認為數位經濟的基本需要以下的要素:   The digital economy requires a new kind of businessperson: one who has the curiosity and confidence to let go of old mental models and old paradigms; one who tempers the needs for business growth and profi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employees, customers, and society for privacy, fairness, and a share in the wealth he or

從「Privacy 是人權議題,由政府來立法保護,Security是 Nice to have」所引發的聯想

昨天下午參加了iThome所舉辦的 2017台灣資安大會 ,其中一場講座的講者講了這麼一句話: Privacy 是人權議題,由政府來立法保護,Security是 Nice to have 雖然在各個領域裡不斷強調要教育廠商、工程師、使用者(消費者)在產品與服務開發過程、使用過程中都要有資訊安全的概念,但說真的很不容易,以目前台灣的使用情境而言不是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他人的隱私的觀念。 案例一:有次在超商購物,聽到在咖啡座上,有個客人的電話應答:「XXX小姐您好,…您的出生年月日是XX年X月X日,身份證字號是0000000000,地址是…」我訝異的轉頭望向他,這位先生知道他已經在公共場合洩露他人的個資了嗎? 案例二:中國的通訊軟體微信,一直以來都有使用者訊息被監控的情形出現。當我建議周遭的朋友們不要使用這款軟體時,他們會回應我:「我又不是什麼大人物,有什麼好擔心的。」 案例三:總是會有因為使用者不當的操作或安裝了有安全疑慮的程式讓自己手機被入侵,使私密影片、照片,被公開社群網站上。更不用說四處打卡,連在家中也要打卡、拍攝自家內部裝潢給人看、讓人知道你的作息的人,只要有心人都能知道你家中什麼時間有沒有人在家。

智慧城市不是只有得獎、入圍而已及參觀智慧城市展感想

之前參與了第8次的火箭聊天室,講者Roy Lin提到了:「當大家在提到『智慧城市』四個字時,想到的多半是:智慧停車、智慧燈柱、智慧巴士...等項目,多是以科技發展的角度,卻沒有自設計師的立場出發,也沒有人想過是要以『智慧』的方式來處理城市生活裡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不斷反思這段話。 智慧城市不止是在談解決方案,更在談系統整合 打造智慧城市並不是談如何拿到ICF(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的 智慧城市評比 ,更不是拿裡面的評量標準拿來當作是施政的KPI,若要讓居住於其中的市民有感,應該要先找出都市中需要被解決的問題,例如利用政府開放資料找出都市中的閒置空間,實際去探訪這些閒置空間的規劃是被作為停車場、公園或乾脆荒廢的一塊地,又或是透過資料視覺化來顯示城市的脈動,藉此可以在未來進行商圈規劃或是都市更新發展等。有些國家如新加坡便是與日本合作智慧節能系統,鼓勵國內的新創研發,投資海外的創新研發,並應用在國家發展中,以期讓人民的生活更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