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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從 8月, 2022 起發佈的文章

自今天起就不再是 TWIGF MSG 成員

 Photo credit: Image by  Ekkapop Sittiwantana  from  Pixabay TWIGF 在成立之初,就在頁面上寫著: 當MSG成員以TWIGF名義對外接受訪問或撰文時,僅為個人意見,不代表TWIGF立場。 在我發現 TWIGF 秘書處沒先知會我,就因為寫了對《數位中介法》的心得及引發討論,把我的名字寫在Facebook社群裡,同時為今年活動宣傳。看到他的文章,當下只有不被尊重的感覺,於是去信要求秘書處把我的名字移除,收到秘書處的回信,其中一段就如下圖: 秘書處順便告訴 TWIGF 理事長,不需要這個成員了。雖然很早就想慢慢的、默默離開這個社團,所以在年初時也刪掉自己Facebook帳號,只是昨天看到秘書處都幫我想好理由趕人了,就順勢離開。 我也必須說,這應該不是秘書處第一次趕人離開,每次執行者都不一樣,而理事長在 Facebook 裡貼了聯合國IGF的MAG成員的任期和義務,但他可能忘記聯合國 IGF 的主席也是有任期,而且還是指派的。 多數成員都很尊重理事長,因為他在國際間參與網路治理組織、參與網路治理論壇會議,也有很多貢獻,但TWIGF 後來成了只有幾個人可以發表意見的社群,而 IGF 很需要秘書處,所以還是自己離開比較好,不需要浪費太多時間。 參與國際網路治理論壇會議不是特權,只要你有意願,你都可以參與,只是在台灣,因為長期被某個單位壟斷,所以得付出更多成本去參與。 壟斷不好嗎? 這個問題一直在我腦海裡伴隨著 TWIGF 理事長的聲音出現,他很常挑戰別人這個問題。 看到台灣的網路治理的討論發展成這樣,我會說, 不好,這就是某個單位長期壟斷、缺乏競爭的結果 。因為國內其他人在某些條件上無法和這個單位競爭,所以網路治理論壇的會議、教育訓練及討論,很大一部份就是這個單位在執行,如果不是被這個單位的人認可,不僅在會議中喪失話語權,還花更多時間、金錢,自己想辦法參與這樣的會議,學習這些知識,也因為資訊長期被壟斷,所以資源愈來愈少,有許多國際資源與資訊是無法在國內流傳,會議與教學品質也只是為了辦而辦。這就是長期壟斷的後果。 討論只在 Facebook 社團討論、秘書處執行人員用私人的 Email 來回覆信件,不斷的強調自己剛上任,而且只是兼職。 MSG 成員在成立之初貢獻熱情、積極參與。當成立社團法人前,我們有討論過,畢竟秘書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可管,例如《兒童與

網路治理論壇讓我看到的事

網路治理論壇有個特別的地方,因為它涵蓋的議題很廣,所以相對解釋的時間也多,如同其他專業領域一樣,若不是長時間參與的人,很難在短時間內去了解對方在說什麼。 然而,網路治理論壇就是一個把所有人,從網路的末端使用者,到技術專家、研究學者、政府人員聚集在一起的地方,也是一個突破舒適圈的地方,在這個平台,你要把平時掛在嘴邊的術語讓不同領域的人了解,而且不能讓對方誤會。我最常舉的例子,就是有次在一份文件裡看到「Big Four」,作者指的是Facebook (現在的 Meta)、Amazon、Netflix、Google,科技領域的人、股票投資者在前段時間裡常掛在口中的「FANG」,但同時我也想到了四大會計事務所:KPMG、PwC、Deloitte、EY。不同領域的人有不同的專業術語,就像國際貿易裡有許多保險縮寫: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OB (Free on Board)。在網路治理論壇裡,你會遇到大量的縮寫,因為有些字真的太長,而且你也會遇到很多人自創的縮寫,像是台灣的年輕人們會把台北車站說成「北車」、西裝外套說成「西外」一樣。 有一陣子疲於參與各種論壇的會議,很簡單的說,要弄懂縮寫不難、要弄懂法案就是花時間去讀和向長官請教,但這論壇愈來愈不具有包容性,甚至排他性愈來愈強,大概是我這兩年在網路治理論壇裡比較錯愕的地方。技術專家們的自恃甚高,對於初入門者、不同領域的人的排擠很明顯,甚至刻意的想要把技術、網路基礎架構的部份獨立的與其他議題分開,也有技術專家認為網路治理的領域裡,應該由技術專家為領導,再來聽其他團體的聲音;也會聽到有技術團體的人不願參與網路治理論壇的討論;而有些人權團體也不願意參與技術社群的會議,有人直接就媒體上指責 ICANN 會議的參與者、決策者太白、太歐美,也有人指責網路治理論壇裡充斥著不知所云的人權分子與恃才傲物的研究學者。 以一個非技術人員也非人權團體的角度來看,我只覺得愈來愈多的討論是傾向同溫層的聊天,就算是跨領域的專家也大多是各說各話,很多題目是為了參與會議而設,而不是真實的反應與討論問題——儘管是把實際的問題拿出來討論,現場的參與者也只能算是倡議者,而無法動搖政府決策或是商業團體的聯盟。但相反的,商業團體的的聯合行為,政府是有法可管,而且非常明確的是基於保護消費者權利所設,當商業公司在討論併購並自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