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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前,輕鬆聊聊天

這張圖片是Readmoo讀墨電子書統計我個人在2022年的 閱讀經歷 。我在2022年,透過Readmoo 買了8本書,而閱讀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我最常在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時間是下午1點到2點,也多在星期六閱讀。 會特別強調在「該平台」,是估計它的計算來源是根據他們的應用程式(APP)和電子書閱讀器,我不止透過他們的閱讀器,我在平板上也有安裝該平台閱讀電子書的APP,而我的平板上還有 Google Playbook、博客來、KOBO、Kindle、Kono等閱讀應用程式,所以它僅能記錄使用者藉由該平台的服務的使用記錄,並不真的代表我真的只讀完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注意力商人》,如果我可以把剛才列舉的應該程式的記錄都拿出來比較,也許才知道哪個平台使用最久、我是不是真的只讀完了4本書,陪伴我時間最久的是不是《注意力商人》。 你對你產生的資料沒有所有權—你的資料不是你的 這是一個很矛盾的狀態,我認為閱讀是非常隱私的事,你可以自一個人的閱讀清單了解對方的個人喜好與關注的議題,所以我並沒有那麼喜歡公開我的書籍清單,但電子書服務可以讓我節省更多的生活空間,所以我不得不妥協與電子書平台分享個人的購買與閱讀記錄,然而這些資訊都掌握在各平台的手上,我沒有管道可以把自己在各平台的閱覽歷程、時數記錄下載下來,頂多是透過平板裝置的統計資訊來比較自己開啟這些APP多少時間。 在許多公開場合的討論裡,很多人會談「資料所有權」(Data Ownership)、「資料主權」(Data Sovereignty),但大多好高騖遠的談論國家等級的政策,卻連自己的資料都無法掌控,所以內容通常會扭曲的把討論導向「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sation),最後可能導致「網路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由於無法具體的去談要怎麼讓每個使用者能掌控自己所產出的資料,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可以自由靈活使用自己的資料,於是討論的資料經濟其實很空泛,多是以個人和關係人的利益優先,來討論著國家層級的政策,但無法定義出在國家經濟發展、產業發展、改善經濟、經營企業的「資料」,也無法讓每個資料的生產者取得、交換或創造利益。 如果你只把「資料」鎖在資料中心、使用者的儲存載具裡,而資料無法自由流動,那你談的資料經濟其實只是0與1,就像許多人桌上的資料永遠不會到另一個人桌上,或要到另一

5月7日快速分享—關於數位貨幣、央行數位貨幣

搜尋一下網路新聞,最近民間成立了推廣數位貨幣的協會,這是一個好消息。 這讓我似乎應該把數位通貨提前寫完放在 Blog ,但其實我想先寫關於資料的部份,不過還是快速的寫一下最近閱讀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 CBDC)文章的心得。 央行總裁楊金龍先生在2018年的有篇文章:「 數位金流與虛擬通貨-央行在數位時代的角色 」,很值得大家花點時間閱讀,了解以台灣央行的角度如何看貨幣、總體經濟與個體使用者,裡面沒有高深難懂的專業詞彙,卻能直接把眾多媒體報導中關於鼓勵數位貨幣的盲點直接點破。例如,先前我也認同,各種加密貨幣曾主打著要讓窮人不經由銀行或第三方認證而進入經濟活動的理想,但現實的世界裡,窮人可能不見得有手機,而就全球政府的對數位貨幣的監管態度,窮人依然無法藉由使用加密貨幣進入經濟活動。 先前文章 有提過,在2017年時,芬蘭移民局與當地的區塊鏈技術創業公司 MONI 合作,協助芬蘭政府發放MONI預付卡,利用區塊鏈透明、公開且不易更改的特性,開始為每個使用 MONI 預付卡的難民們建立經濟活動的相關記錄,這提供了無法證明自己身份的難民們一個機會重新建立起自己的經濟活動身份。但在 2019 年 3 月時卻 公告 將於 4 月底時停止將難民們的救濟金支付於 MONI 預付卡中,並要求難民們將 MONI 預付卡的資金轉出,同時也要求雇主們將工資發放於芬蘭政府於2016年時合作的 Prepaid Financial Service (簡稱 PFS ) 預付卡中,當時出現許多難民的薪資都卡在 MONI 預付卡裡。 目前觀察全球央行的共識,所發行的數位貨幣 (CBDC) 將不會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比較適用於銀行間清算、國際貿易間的金流活動,這樣的央行數位貨幣被稱為「批發型央行數位貨幣」 (Wholesaler CBDC) ,另一種稱為「零售型/通用型數位貨幣」(Retail Digital Currency) 則是我們常見到的消費端的數位貨幣,這則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政府也不會為這樣的貨幣擔保,就金流的追蹤來說,不論是數位貨幣或是現行的法幣,政府、各級金融相關機構對於金額過大、不正常的交易金額都應該要保有警覺心。 這幾段就用了一堆名詞:數位通貨、加密貨幣、數位貨幣、法定貨幣、央行數位貨幣、批發型央行數位貨幣、零售型/通用型數位

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心得

在 3 月 24 日時參與了 台灣網路講堂 所舉辦的 活動 ,這個活動是以在台灣較知名的美國 Parler 案為題,來討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Digital Market Act. 簡稱 DMA ) 對於「守門人」(Gatekeeper) 平台的管制,並邀請了從競爭法、經濟學、公平會、傳播及科技法律不同角度的講者來討論這個議題。 受限於時間,講者們只能把不同角度的重點讓參與者了解,事後再看 DMA 時,才了解並不是只有單純只對守門人做規範,而是從整個歐盟打算將會員國打造成「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的整個脈絡,並從其發展資料經濟 (Data Economic)所發展不同階段的相關政策、指令與法律,而主管 (也是當天活動的引言人) 也提醒,還可以自歐盟在 2018 年 5 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 GDPR) 觀察,歐盟當局不是只有外表看到的禁止、設限,更重要的,它是希望藉由明確的「法遵」 (Compliance) 要求,建立一個健全、具有發展與競爭機會的數位經濟市場。 這些法遵要求不論是對歐盟會員國境內發展數位服務的廠商、中小企業、不同規模的平台,到跨國企業進入歐盟市場發展,除了要面臨相關的市場調查外,也同樣要遵守。 如果無法看整個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發展,應該要了解 DMA 其實是「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package」的法案之一,另一個則是「數位服務法」 (Digital Service Act. 簡稱 DSA ) ,DSA 規範了不同規模的「線上中介產業」 (online intermediary) 該做的事及責任,而 DMA 則是針對法案草案中所規範的守門人更加上了「義務」(Obligation)。由於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已在其部落格中有整理相關的 摘要 ,且台灣網路堂也會公布當天活動的錄影,所以在這篇文章就不再解釋 DSA 和 DMA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去閱讀兩個法案的草案內容,歐盟執委會也有整理許多相關的問答在其網站中,十分好閱讀。 DSA、DMA 與歐盟其他法案的關係 在歐盟執委會網站中有提到,DSA  是一個水平的計劃,重點關注線上中介業者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網路用戶的安全或對信息社會的不同提供者的不對稱

智慧城市不是只有得獎、入圍而已及參觀智慧城市展感想

之前參與了第8次的火箭聊天室,講者Roy Lin提到了:「當大家在提到『智慧城市』四個字時,想到的多半是:智慧停車、智慧燈柱、智慧巴士...等項目,多是以科技發展的角度,卻沒有自設計師的立場出發,也沒有人想過是要以『智慧』的方式來處理城市生活裡所面臨的各種問題。」不斷反思這段話。 智慧城市不止是在談解決方案,更在談系統整合 打造智慧城市並不是談如何拿到ICF(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的 智慧城市評比 ,更不是拿裡面的評量標準拿來當作是施政的KPI,若要讓居住於其中的市民有感,應該要先找出都市中需要被解決的問題,例如利用政府開放資料找出都市中的閒置空間,實際去探訪這些閒置空間的規劃是被作為停車場、公園或乾脆荒廢的一塊地,又或是透過資料視覺化來顯示城市的脈動,藉此可以在未來進行商圈規劃或是都市更新發展等。有些國家如新加坡便是與日本合作智慧節能系統,鼓勵國內的新創研發,投資海外的創新研發,並應用在國家發展中,以期讓人民的生活更便利。

全台灣有多少行動通訊基地台?

其實是呼應之前交通部為了縮短偏鄉的數位落差,打算對中低收入戶及弱勢族群提供相關補助方案的 新聞 ,所以想找關於行動通訊品質的調查資料。 先從目前已開放的資料開始,目前僅查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通傳會)在政府開放資料平台上所公布的 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統計(區分縣市) 資料,資料的統計期間為2016年11月。 觀察統計得到的結果: 台中市為全台灣基地臺數最多的地區,共計有13,011個基地台(原以為是台北最多,其次是新北,但沒想到是台中最多)。 台北市的基地台數低於新北市。 六都的基地台數都排在前面。 資料: https://goo.gl/tW7XAY 圖表: https://goo.gl/iMFqlt 沒有加上資料標籤的原因在於使圖表過於混亂,雖然有互動模式,但目前也不是我最喜歡的呈現方式,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再重新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