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週末後的碎碎念

*

星期五陪偉展參加他們部門的聚會,本來是不打算去的,因為很久沒進去KTV了,本來就很少聽流行歌,而且在場的人都是我不熟的,勉強是去擋酒?後來媽媽叫我去看看世面也好,換過衣服就出門了。

真的很不喜歡去KTV,除非是有比較常見面的朋友在場,但每次去KTV都是當分母的,會唱的歌沒幾首還只會副歌而已。

不喜歡KTV的空氣和燈光,昏暗不明,空氣很不流通,冷氣只是在欺騙人的嗅覺和感覺,而且,在那種場合裡,不管人平常有多正經,在那種燈光下看起來就是很像魑魅魍魎。但說穿了,是我不喜歡那種場合裡的虛情假意,那種交際場合,雖說是公司內部聯絡感情,但還是嗅得出來大家各懷鬼胎或故裝和諧的氣氛-弄得我全身不自在。

第一次去KTV是專三打工時,因為我們的單位要結束營業,所以老闆帶我們去唱歌,一樣很無趣,那時也沒什麼好吃的東西。之後還有因為參加校外的網聚活動,大家都是學生,可以在非假日時價錢比較便宜往KTV跑,而且沒有那種利害關係,去也是沒有唱幾首歌,在場的人也都是僅限於網路上交談認識,所以也不能說真的很熟,但也許因為沒有利害關係,所以去聽他們唱歌、去看看本尊長什麼樣子也是一種樂趣。唱完歌或唱歌前有時會去打保齡球,如果白天唱歌,晚上可能會去烤肉,有時男生們會去旁邊打籃球,人少一點的話,大家找地方吃飯聊天,對其他人來說,重點可能在白天的唱歌活動,對不會唱歌的我來說,重點在唱完歌後的活動,因為聊天時會聊很多東西,很多風花雪月。

再不然可能就是約一約去貓空泡茶聊天,後來可能就約出來聊天、泡山洗溫泉,到了進大學前一年都還是這樣玩的。進大學後,因為有些人去當兵,有些人在外地讀書,有些人忙於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事要做,漸漸的就比較沒有什麼特別的活動。

當我陪偉展進到包廂裡後,他必須做做公關,而在場的人又都不熟,只好想以前的事情,偉展也知道我不喜歡那種虛蛇委蛇的場合,我也是直性子,臉色也不太好看(加上白天在案子處理上有些不太愉快),所以我坐在那像呆子一樣的算自己有多久沒踏入這種聲色場合。

老實說,我不喜歡辦公室政治也是這樣,太假了,這裡敬一杯那裡敬一杯,偉展因為顧慮我,所以沒喝多少,事後又碎碎念。我也討厭從包廂裡出來全身都是一股味道,菸味和酒味,有人被灌到跑去廁所裡吐。

我討厭虛情假意假的場合和皮笑肉不笑的臉比討厭KTV還多。所以我做不成大生意。

從KTV離開後,全身不舒服,好像被什麼東西吸附了一樣,甩也甩不掉,很沉重,想辦法讓自己舒服點,心裡卻還是不舒服。於是星期六在幫人算完塔羅牌後,我們跑去烏來,以下三段twitter文字,提供日後想去烏來的人參考:

  • 兩天沒開電腦,七頁的twitter,有點想念沒開電腦的日子,在烏來混了一個晚上。臨時跑去烏來,想住的民宿都沒有房間,只好彎回花月,勉強接受206 房卻要忍受冷氣滴水的困擾,離開前向櫃台反應,得到的是:「我們會改進。」要真有改進就好了,有霉味的地毯、差點滑倒的浴室、莫名其妙門口有廁所(馬桶)。
  • 烏來花月始終是我心中的大地雷。一般民宿每三年就翻修一次,他們連修都沒修。但住在花月總比住在那間讓我晚上夢到有個傢伙跟我說我睡了他的房間還硬要擠上床的那間民宿來得不易做惡夢...雖然說那間民宿生意好到不行。
  • 因為去了烏來,所以墾丁就不能去了(反正也沒房間)。今年沒有墾丁也沒有澎湖,也沒有花蓮和台南,只能在家裡寫試用和試讀報告。真是有點哀怨。

從烏來回來後其實很累,累到從下午一路睡到晚上,幸好還有醒來去小小上課,也幸好老師教我們如何做空間的淨化,房間的感覺瞬間就改變了。

隨選歷史閱讀:
Powered by Stuff-a-Blog
Tags: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可管,例如《兒童與

面對平台隱私變革:使用者的角色轉變與應對之道

在 X (原 Twitter)這個曾經是自由言論的社群媒體上,因該平台最近改變隱私條款,以致於又興起一股使用者搬到其他社群平台上的浪潮,這是很熟悉的場景,從 Facebook 的言論管制,到 X 目前讓被封鎖的使用者自討沒趣的去看封鎖他的人的訊息。我開始在想,在這一次又一次的搬遷潮裡,我學到什麼。 Google 曾經提供一個名為 Google Reader 的服務,使用者可以自訂資訊來源,將有提供 RSS 服務的網站或 Blog 資訊加入其中。當時,許多網站或 Blog 都提供 RSS 服務,讓使用者能方便更新資訊來源。然而,隨著社群平台的興起,越來越多使用者開始利用社群媒體的演算法來獲取資訊,Google 最終在 2013 年停止 Google Reader 的服務。這使得一些使用者選擇依賴社群平台提供的資訊,而另一些人則轉向其他類似的 RSS 閱讀服務,例如 Feedly。Google 停止 Google Reader 的一個好處是,其他類似的平台得以有機會生存,而不再由 Google 壟斷這類資訊來源的服務。 最近 Google 反對紐西蘭的新聞議價法案 (Fair Digital News Bargaining Bill),這件事的後續影響可能是 Google 會移除資料庫中紐西蘭新聞的來源。此外,Google 和 Meta 也因類似的法案移除過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新聞內容。 這代表網路使用者不應該再如以往般依賴搜尋引擎、社群平台取得資訊來源,而是開始建立及掌握自己的資訊來源,對於新聞媒體而言,應該著力於提供品質良好的新聞,讓使用者願意付費訂閱,而不是使整個新聞版面充斥廣告,依賴廣告收入,讓使用者無法取得要閱讀的資訊,也讓廣告服務平台掌控收入來源,而有些新聞網站的版面看起來更像是內容農場一樣。 我使用 Twitter 已超過十年,有很長一段時間迷失於Facebook此類社群平台上的互動,直到我感受到社群平台的公開性,使某些惡意的使用者會追蹤社群平台內容,造成隱私隱憂時,便決定不再使用 Facebook,也改變我使用社群平台的策略,讓不同平台有不同的功能,也因為這樣,服務平台變動使用者服務條款或隱私權條款,對我並沒太大影響。 至於使用者們擔心 X 平台使用使用者內容訓練人工智慧,在講究著作權、智財權的年代,這乎是要發展人工智慧服務的平台會做的事。目前的平台使用者

各國政府在談資料跨境傳輸時,台灣需要什麼?

保護個人資料可能是各行各業的一個重要議題,不止增加了企業的資安相關成本也增加了法遵成本。尤其是需要跨國傳輸(個人)資料的企業,除了要配合各國的資料保護法(規範、規則)外,也要擔心資料外洩事件後續的成本,還有許多額外的行政手續。許多國家已經感受到資料流動的重要性,也紛紛的透過數位經濟協議、各種雙邊或多邊協議,來減輕企業跨境傳輸資料時的相關成本,以促進(數位)經濟發展,例如2018年時,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已簽署「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 Mexico, and Canada Agreement),讓這三個國家的企業可以在北美境內自由傳輸資料。 2019年由日本前首安倍晉三在世界經濟論壇和2019年的G20大阪峰會中提出提出「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簡稱DFFT),其核心概念是「基於信任的資料流通」。這樣的概念主要是建立彼此信任的跨境資料傳輸,促進資料自由流動,同時確保對隱私、安全和智慧財產權之信任。 在2019年G20大阪峰會時就已談出了DFFT的發展概念,2021年時已擬定發展的藍圖。當時也討論了所謂的資料在地化、資料主權等議題,並且也有著「資料的連結與使用是可提升生產力的重要因素,限制跨境資料流動,會是國際貿易體系的沉重成本之一,且資料在地化的要求可能會提高企業的生產與法遵成本」之共識。 到了2023年,因當時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UN IGF)在日本京都舉辦、及G7日本廣島峰會的緣故,DFFT的概念再次被提出,且被熱烈討論著。G7廣島峰會裡則是建立了夥伴關係機制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Partnership,IAP),並由OECD擔任協調的單位,來建立所謂的IAP;日本的JICA(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也在UN IGF 中提出執行 DFFT 之相關倡議。 如果有興趣進一步了解DFFT,可以閱讀: Digital Agency,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 World Economist Forum,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 (DFFT): Paths towards Free and Trusted Data Flows 網路上的資料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