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活在網路世界的巨型高牆內

中國政府在網路世界裡築了一道「高牆」,一方面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其國家內部網路使用者進行內容審查及言論的控管,另一方面也擋住外界的網路產業在其國內快速增長,扶植中國內部的網路科技產業,也透過這個技術讓台灣部份研究單位無法讀取其政府公告的法規文件,這道被戲稱為 Great Firewall (GFW) 的「網路長城」,常成為世界諷刺中國網路治理的事件,同時也是自認享有網路言論自由的台灣人們嘲笑的對象。

不過,我也常問自己,除了目前我們所瀏覽的網頁之外,是不是還有什麼是我無法透過現在的瀏覽器視窗裡看到的資訊?我們目前所看到頁面、資訊,雖然不像中國網路使用者一樣只能閱讀通過政府審查的資訊、被過濾過的資訊,但還是有著一般人看不到的網路世界,那個被統稱為「暗網」(Dark Web) 的網路世界,就如同海平面底下的冰山一樣,一般人無法瀏覽,但可能透過影視作品的宣傳略知一二,一般人的對「暗網」的認知就是:非法藥品、非法的槍枝彈藥流通、暴力或情色的影片、虐待兒童青少年等不合法的影片或資訊、都使用無法被追蹤的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等。

正確的說,就如同這篇文章開頭所使用的圖片一樣,我們平常看到的網路世界就像是海面上方的冰山,它十分的巨大,渺小的人類站在冰山之前其實看不到全貌,更不用說在海平面底下的冰山,我們也無法了解它有多深、多巨大。

誰有權力決定使用者發言的權力?

「網路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 這個詞已經被濫用到各種定義都有,只要是有心的人,都會用這個詞來恐嚇網路使用者。

2015 年時,APNIC 的首席科學家 Geoff Houston 便寫了一篇:「Thoughts on the Open Internet - Part 2: The Where and How of "Internet Fragmentation"」,在這篇文章中談到政府透過法規管制或民間企業透過對網路不同層級的控管、施予壓力,都會影響網路世界與經濟的發展,在該篇文章中談到了許多對基礎建設的控管方式。在 2016 年時,網際網路先進 Wolfgang Kleinwächter、William J. Drake、Vinton G. Cerf 在世界經濟論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出版了《Internet Fragmentation: An Overview》討論網路碎片化的類別分為:政府治理、技術、商業。我們常聽到的內容審查、言論管制或是各種非關稅貿易障礙 (例如:數位稅),就屬於政府治理壓力可能造成的網路碎片化;而不同網路服務商之間可能會設立不同的標準、或是網路服務商會偏好某些網站內容讓搜尋引擎結果排名更提前、或優先顯示在查詢結果排序前幾頁,違反網路中立性 (Network Neutrality) 的商業行為,即偏向於商業利益優先的網路碎片化;技術性的碎片化則像是 IP 層裡 IPv6 和 IPv4 的併存可能造成的風險、網路服務業者的對接和傳輸技術等。詳細的分類及避免網路碎片化的建議,有興趣的人可以讀一下連結中的內容。

一般對技術較不熟悉的使用者可能較能理解因為政府治理所造成的「網路碎片化」。中國政府所築下的那道 GFW  則是由政府主導,再強化對技術、商業上的控管,造成中國的網路使用者與中國之外的網路使用者的資訊不一致,「牆內」的網路使用者必須「翻牆」取得「牆外」的資訊,但自 2017 年起,中國政府緊縮了使用虛擬私人網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簡稱VPN) 瀏覽境外網站的政策,也有愈來愈多從中國境內「翻牆」的網路使用者因為使用 VPN 而遭到處罰 [1]

由政府管制造成的網路碎片化相當難以推翻,也難以取得使用網際網路的自由,牆內的使用者如果一輩子都沒有離開這樣的網路環境,原則上是平安的、不問世事的被關在這個高牆內的花園裡,但也喪失了言論自由、「求知」的權力。

這次美國的川普總統被各個社群平台用各種理由封鎖其發言的個人帳號 [2],當他要換一個平台發言時,也被標記上不實資訊來源 [3]。這樣由商業平台主導,針對個人或其追隨者的行為也真的很難見到。台灣在 2020 年總統大選時、罷免韓國瑜擔任高雄市長時,在 Facebook 和 Twitter 上的使用者們彼此相互攻擊或是許多操作言論、煽動用的「假帳號」在這些平台裡,同時間則由 Twitter 開始移除大量的假帳號並公布其演算法,而 Facebook 也跟進。當時我們覺得 Twitter 和 Facebook 也有政治正確的一面。除了這些社群平台外,由於 Parler 不願意遵守 Google 的服務政策,所以自 Google Play 上移除,而 Apple 也隨之跟進;在本篇文章還未完成時,也看到 Amazon 要求 Parler 另尋伺服器供應商,不可再放置於 AWS 上[4]。當這些社群平台、網路平台服務商可能因為經營者的政治立場、個人好惡、或其他理由而封鎖了公眾人物帳號、封鎖了其他平台時,也許我們就該想想,是誰賦予他們這麼大的權力?當初我們所主張的網路中立性又到哪裡去了?

也許有人會覺得川普總統的追隨者是暴力的、在網路上散發仇恨言論的人,而川普總統更是始作俑者。然而,由誰來定義仇恨言論、政治宣傳的標準?如何定義?這些問題在 2018 年的 Freedom Online Coalition (FOC) 第 7 屆年會裡也被討論過,會議結束時是沒有結論的。有些網路使用者因為這次社群平台和科技業者們的行為,開始移轉到其他的平台,例如 Mastodon 或是跟著前進到 MeWe ,我自己則在 Telegram 開了一個頻道「 Let's talk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討論網路治理的相關訊息。加密通訊軟體 Telegram 除了即時通訊軟體外,還有一個無法追蹤作者的內容平台 Telegraph ,如果作者在 Telegraph 發表文章後,又清掉了瀏覽器裡的記錄,就永遠無法再編輯該篇文章,也因此被視為不實資訊的可能來源。

我自己則在去年,在 Mastodon.social 頻道,因為在一則訊息中把 COVID-19 稱為「武漢肺炎」,而被管理者判定為仇恨言論,帳號被封鎖,這件事我在 Twitter 上抱怨過。如果稱 COVID-19 為武漢肺炎是仇恨言論,那麼不知道西班牙流感、德國麻疹、香港腳,這些國家怎麼看這件事。

另外一個自己的經驗,則是其他人可能傳了一篇來自 Telegra.ph 網站裡關於加密貨幣或是區塊鏈的文章給我,我是無法把連結順利的貼在 Facebook 網站上的,它會出現如下圖紅字裡的警告訊息。

因為有了這些經驗,我更能體會我們所看到的網路世界都是經過審查、調整過的,並不是自然、中立的呈現在我們的眼前。過度二元對立的發展,只要不支持、不贊同我的就是惡意、不當的、有害的,如果禁止反對的言論,那麼一言堂的世界又如何與人討論民主?如同我們已知道牆內的花團錦簇是來自於政府與網路服務業者的操弄,但不知道圍牆之外還有什麼?是否好奇心真的會害死一隻貓?還是我們要繼續接受讓這些科技巨頭們為我們選擇我們所看到的一切?

有沒有可能還有一個更好更快更便利的網路使用環境,在我們長期依賴 Facebook 、Apple、Amazon 、Netflix 、Google 之後而無法看到的?一個被既得利益者結合政府法規力量、影視文化,將之納入為非法、被醜化與汙名化的世界?如同當初加密貨幣一樣,被許多金融業者、政府單位、投資人認定是非法的、邪惡的、不值得關注的,但走筆至此,比特幣 (bitcoin) 已達 33,931 美元,也有投資者認為可以將之納入投資組合,許多政府也想靠 Bitcoin 技術來發展中央銀行數位法幣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 CBDC )。

科技發展與法規的制定該如何取得平衡?

去年二月時,我在迦納參與 Freedom Online Coalition 第 8 屆年會 ,在其中一個場次裡,討論「政策應該在科技發展前?還是應該由科技發展帶領政策前進?」

以台灣的歷史狀況是民間技術發展、應用概念多在政府立法之前,但在威脅到既得利益團體後,政府就是有法規可以擋下它,甚至會有民間團體遊說政府,要阻擋跨國公司在台灣的發展,例如:

  1. 國內的旅宿業者要求政府阻止 Airbnb、Booking.com ,這種線上訂房的服務,甚至說出要封鎖域名或是封鎖 IP 的訴求。[5]
  2. Uber 初進來台灣時,因為嚴重威脅到計程車車行、車隊的營運模式,甚至挑戰了台灣的一些過時法規,所以這些車隊強硬的遊說、反對,甚至汙名化、逼迫司機不得加入 Uber ,也鬧到交通部、勞動部相關部會都出面,直到車隊自己也有同樣模式、Uber 也願意照台灣的勞動法規做事後,才慢慢又恢復營運。[6]
  3. 2013 年時,台灣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為了維護智慧財產權為由,要求相關網路服務業者封鎖違法的內容來源 IP。因為要求的標準太模糊,所以造成網路使用者群起反抗。[7]
  4. 更早之前,川普總統以保護美國國民的個資為由,除了禁止美國境內使用者使用抖音 (TikTok) 外,在今年 1 月 6 日則簽署了禁用微信、支付寶等來自中國的多種支付、服務應用程式的行政命令。[8]
  5. 電子發票、電子支付、P2P 借貸,當初也是花了很多時間才讓相關的部會點頭通行,背後來自相關行業公會的阻撓也沒缺席過。

不止台灣,其實台灣之外的國家都有類似的新聞事件,只是我們可能在眾多資訊中沒注意到國外的發展情況。

當時在 FOC 的該場次討論裡,所有人的共識都是希望「科技領導政策發展」,目的是希望這樣做才能讓科技發展迅速,讓整個世界進步的腳步更快,政策可以彌補科技發展裡缺乏的法律考量。

World Wide Web (WWW) 的發明者 Tim Berners-Lee 和 The World Wide Web Foundation 在這幾年間開始倡導所謂的 Contract for the Web,分別對政府、商業公司、人民的角色提出共 9 項使用網際網路的原則,希望藉由這 9  項原則讓每個人都能使用安全的網路、每個人都因為使用網路而被賦予平等的權力,不過這樣的倡議可能還需要時間持續推廣,而無法在短期內立竿見影。

這幾天,社群平台封鎖、禁止美國將卸任的川普總統透過社群平台發言,當他換個平台後,這些業者可能封鎖、停止提供服務、加上標記提醒使用者可能是不實資訊的來源時,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一種:「原來我們看到的資訊都是這些平台過濾過的內容,真假善惡好壞都由這些平台或媒體為使用者決定,而不是使用者自己決定。」反而可以讓我們再想想,到底政策與科技的發展,該如何取得平衡?畢竟技術是沒有所謂的好壞善惡,只有懂得操作技術的人才知道要如何使用它,發揮到最大的效果,取決於操作技術者的意圖。這個網路空間裡有沒有可能存在著值得努力讓每個人都能生存的空間?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觀察、討論、努力的方向。

Telegram 的頻道,可以繼續聊: Let's talk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相關報導或文章:


Title Photo Credit :By User:AWeit - CC BY-SA 4.0, Link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為什麼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在經歷許多次反抗台灣政府所立的網路相關法案後,我其實沒想過除了《數位通傳法》草案外,我還會再支持另一部法律草案,雖然 《數位通傳法》草案還壓在某處,但如果有人讀過《數位通傳法》的草案,再讀這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就會知道這部草案的重要性,而且也可以顯示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成熟度,更重要的,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引入國際網路治理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法律草案,而且是用在正確的地方。 有興趣想知道我在讀法條時的筆記和當下的感想,可以看我這則  Tweet 。這篇不使用逐條讀法條的方式來寫,因為那會讓人昏昏欲睡,我也不去比對歐盟《數位服務法》,因為我在讀《數位服務法》草案時,該草案特別強調是加強歐盟 E-Commerce Directive  ,而不是取代它,而且更多著重在預防盜版、仿冒,保護消費者的法案。所以當有輿論提到參考自《數位服務法》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限縮言論自由時,我其實是一頭問號的,但一直到今天我才有時間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篇文章出自於我的個人經驗和閱讀法案的心得,與擔任的職務無關。 如果最近注意一下網路的資訊,有幾件事該注意一下: 有許多人在社群平台,如Facebook或是其他網路看到一些廣告,而這些廣告可能是要你支持台灣農產品、台灣製的產品,結果你收到時,上面還寫著簡體字,通常這是所謂的一頁式廣告詐騙,而行政院的消費者保護會在 2019 年時就有新聞稿在警告「 一頁式廣告詐騙多 小心查證保障多 」,之後像公視或是其他單位都有相關的活動在提醒大家小心這類廣告。但目前這些廣告其實多數不易處理,因為不容易取證、保留證據,等到追查到時已經找不到對方了。 有不少親密照片與影片在情侶分手後,被報復性的上傳到情色網站或透過即時通訊傳到親友的帳號裡,或是被洩露個資,遭到公開的霸凌。 之前有一個專題:「 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 」,光是讀完這個專題報導我就覺得受傷。 有人使用 Deep Fake 把台灣名人的臉部照片合成至色情影片再上傳至色情影片平台,今年 7 月才被判刑。 還有許多創作者藉由網路分享作品時,被人盜用,甚至有國外的使用者修改台灣人的作品去參與比賽還獲獎。 有一次打電話問某個部會,如果消費者在國外電子商務平台買東西,但資料被外洩怎麼辦?雖然政府願意協助,但衡量至國外打官司的時間和成本,就會讓人卻步。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

2024年的閱讀報告,還有電子閱讀器心得

與往年一樣,在年底或年初分享自己過往一年的閱讀記錄。較以往不同的地方在於,閱讀的媒介變多了。以往我把 Google Playbook定位在讀工作上的報告PDF,所以打開它的機會只有在讀報告的時候,但今年在平板上用 Google Playbook 上閱讀完 《巴別塔學院》 後,決定之後都使用電子閱讀器讀電子書。 目前所有的電子書閱讀器 除工作用的平板電腦被我拿來閱讀小說外,我原本就有一台MooInk、Kindle,今年多採購一台 Kobo 的Libra Colour,希望開啟彩色電子書的開始。買Kobo的電子閱讀器還有另一個原因,Kobo平台上可以購買英文電子書,有時我希望在車程上讀英文書或讀中文書時,不希望身上有太多電子產品,Kobo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所以我在 Kobo 上的第一本英文書是 《WEB 3》 。 所以這些工具的定位是: mooInk:單色,閱讀中文電子書。 Kobo Libra Colour:彩色,閱讀中英文電子書。 平板:用 Google Playbook 閱讀中英文PDF、電子書、電子雜誌,同時有 Readmoo與 Kobo APP。 Kindle:單色,英文電子書,目前已無法使用,但這是當時主管送給大家的禮物,每個人都有一台,開啟我英文電子書的使用經驗,也讓我在去Vanuatu的路上有書可讀。這台對我具紀念意義,所以留著。 但我現在沒有出國開會的機會,也很少去港澳,所以多在通勤時、剪髮時、休息時閱讀電子書。 在使用心得上,每次讀完平板都非常累,PDF的限制也無法在上面做太多記錄,電子書則受限於DRM,所以就算有劃線,也只留下空白。 Kobo的軟體整合做得最好,也可以購買中英文書籍,外出時也不用帶太多機器,如果有 Pocket 的帳號,還可以把網路上的文章存入Pocket,再用Kobo慢慢閱讀。Kobo同時也可以連結 Google Drive、Dropbox,讓使用者閱讀PDF文件,但我自己的感受是不佳,尤其是英文PDF的效果真的不好。另外,我很難把Kobo上的畫線分享出來,只能在自己的閱讀器上瀏覽,相較之下,mooInk 的分享機制做得很不錯。 在經過最近一次更新後,mooInk 的網路連線功能好很多,不像以前在休眠後就得重開機連網路。我現在還是會在 Readmoo 上買書,因為它的閱讀獎勵機制對喜歡閱讀的我是有吸引力的,只要點數足夠,就可以再兌...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bout AI technology

I borrowed the title of the forum this afternoon . Actually, I attended two webinars about AI today.  One forum focused on the debate about regulating AI development in Taiwan. The discussion was fruitful, as the panellists shared their experiences and knowledge about different AI regulation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 Besides Taiwan, they discussed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S, Korea, and China. Korea, for instance, published their "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Trust" (AI Basic Act) at the end of 2024. However, before this, the Korean government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good data governance through three essential act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the Network Promotion Act, and the Credit Information Act. These laws, along with their MyData applications, built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strategies like the Data Dam, a centralized platform for securely collecting, storing, and processing large-scale data, which supports AI devel...